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25號
CHDM,114,聲,1125,202508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尚文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
第23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尚文因施用毒
品案件,甫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毒聲字
第23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已提起抗告,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因被告於109年間施用毒品
獲緩起訴處分2年(109年10月13日至111年1月12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顯見被告並非毒品成癮者,且距離96年強
制戒治期滿獲不起訢處分迄今已18年有餘,又距109年施用
毒品迄本件案發之113年10月16日已逾4年,加以被告陸續罹
患膀胱癌、大腸癌、C型肝炎等多種重大惡疾,身體承受巨
大痛苦,一時壓力甚鉅,心情低落失慮而再次施用毒品,情
節尚屬輕微,至今仍須按期配合醫院實施重大療程計畫並須
定期抽血進行生化檢測,以確保療效。因此,就觀察勒戒之
實益與重大疾病之醫治兩者間利益權衡,當以疾病治療為優
先,當無必得透過勒戒方式始可達到戒除毒害之目的。為免
被告承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聲請於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
36號裁定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提起抗故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惟被告既已就本院114年度
毒聲字第236號裁定提起抗告,案件即未確定,依偵查實務
,檢察官對於抗告中、未確定之觀察勒戒裁定,殆皆不予逕
行執行。又被告如果因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心神
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之情形,
勒戒處所應拒絕入所(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參照)
。從而,被告既未經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將來之身體健康
狀態能否堪任執行猶未能知,縱有不能入所執行之情事,將
來亦有其他救濟管道,乃被告急於聲請停止執行,並無實益
,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