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明疑義人
即 被 告 楊家俊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96年8月9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116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明
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刑事聲明疑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該條所稱「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 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 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 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 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 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10號、82年度台抗字第49 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 年度訴字第1169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楊家駿施用第一級毒 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有上開確定判決在卷可參, 是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之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檢察官依 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致影響其依判 決主文而為刑之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疑義人爭執 上開確定判決主文累犯是否正確,並無以聲明疑義請求法院 解釋之必要(是否為累犯屬於非常上訴之範疇)。從而,聲 明疑義人就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