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30號
CHDM,114,聲,1030,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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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雅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7869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
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
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倘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即非適法;又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
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
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雅雯(下稱異議人)前因詐欺
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95號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4
年度執字第7869號案件執行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依前述說明,本院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諭
知該裁判之法院」,本件聲明異議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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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