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11號
CHDM,114,聲,1011,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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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青



具 保 人 游耿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耿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青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由具保人游耿懋繳納現金後釋
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
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
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經判刑確定後經合
法傳喚,應於民國114年6月5日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報到
執行。詎受刑人並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
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具保人、受刑人均無因案在
監在押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
、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
拘票、報告書、個案矯正資料查詢、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
在押簡列表、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足
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
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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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