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77號
CHDM,114,簡附民,277,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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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張世宗
被 告 王永順

現在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4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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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