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柄睿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653號),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柄睿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
拾玖元及供犯罪所用之尖嘴鉗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柄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接續犯意,陸
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進入林添義所管理之彰化縣○○鄉○○巷0○00號對面之○○
○○工地,持客觀上可作為兇器使用之尖嘴鉗1把,剪斷並竊
取林添義所有裝設於建築物牆壁內之電線,得手後即騎乘上
開機車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柄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偵卷第9-15、
17-23、131-137頁;本院卷第99-101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添義、證人即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
吳羽軒、證人即回收商負責人游文宗、證人即回收商負責人
李青峯、證人即員警洪崑堯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2
5-27、33-35、37-39、41-43、53-58、67-70、131-137頁)
。
㈢鑫宏億企業有限公司工程失竊損失估價單(偵卷第45頁)、鑫
宏億企業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單3份(偵卷第47-51頁)、銅線之
回收收據8張(偵卷第63-65頁)、臺中市轄内易銷贓管道業者
托售、寄售、中古買賣物品登記表(偵卷第75頁)、路口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偵卷第79-82頁)、現場照片20張(
偵卷第83-85、87-93頁)、員警洪崑堯提供之被告涉嫌竊盜
案一覽表(偵卷第14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間、地點
所為,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值壯年,不循正當管
道獲取財物,竟以攜帶兇器之手段,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
,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
前無竊盜之前科紀錄,然被告尚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廠工作、日薪
新臺幣(下同)1,200元、需扶養奶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就本案犯行所竊得之電線,業經被告以美工刀削除外皮
後,取出其內之銅線,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賣給附表二
所示之資源回收商,變賣得款現金共18,599元,此據被告供
述明確,核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於本案犯行所使用之尖嘴鉗1把,為被告所有,未據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1 民國113年3月18日晚間11時57分許 2 113年5月1日中午12時13分許 3 113年5月3日晚間11時38分許 4 113年5月7日中午11時28分許 5 113年5月9日晚間10時59分許 6 113年5月10日凌晨0時6分許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品名 數量 (公斤) 單價 (新臺幣) 售出金額 (新臺幣) 售出對象 1 113年3月9日 紅銅 12.7 240元 3,048元 游文宗 2 113年3月11日 紅銅 8.4 240元 2,016元 3 113年3月間 紅銅 10.6 245元 2,597元 4 113年3月15日 紅銅 8.4 240元 2,016元 5 113年3月16日 紅銅 9.5 240元 2,280元 6 113年5月3日 紅銅 4.3 275元 1,182元 7 113年5月9日 單心 11 170元 1,870元 8 113年5月10日 單心 14.2 170元 2,414元 9 113年5月5日13時25分許 銅 4.9 240元 1,176元 李青峯 總計18,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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