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615號
CHDM,114,簡,1615,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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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仁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501、12076、12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仁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7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一編號4至8主文欄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附表 一編號6所示犯行查獲照片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柯仁偉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93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1-38頁)在卷可參,其於前揭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 前案與本案所犯同為竊盜罪,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不致使所受刑罰超 過應負擔之罪責,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均加 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竊取 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之多寡,及自述 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偵1259 4卷第49頁),與坦承犯罪、案發後將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竊 得物品交警扣案歸還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復衡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 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被告之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經整 體評價後,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與附表一編號4至8 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 示。
三、沒收: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經扣案後已由警予以發 還,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偵8501卷第79頁)附卷可憑 ,足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4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5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6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7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8 柯仁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 1 衣架30支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 2 衣架15支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3 3 DNA運動褲2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4 4 同榮茄汁鯖魚罐2組、同榮漁港茄汁鯖魚1組、愛之味鮪魚片2組、岡山豆鼓香魚2件、東泉辣椒醬1罐、江記甜酒豆腐乳5罐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5 5 開運福袋1個、愛之味土豆麵筋1罐、愛之味珍保玉筍1罐、同榮特選燒鰻1罐、好媽媽特選燒鰻-無添加版1罐、同榮茄汁鯖魚紅罐1罐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6 6 推車1台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7 7 推車1台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8 8 DNA單件服飾(外套)1件、DNA運動褲1件、男女發熱衣1件、萬泰干貝醬2罐、活文蛤400g1件、金絲菇200g2件、楓康特選羊肉火鍋肉片2盒、楓康特選澳牛火鍋肉片1盒、珍奇金玉雙色玉米粒1組、桂冠魚餃1盒、桂冠蛋餃1盒、桂冠蝦球1盒、桂冠蟳味棒2盒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501號                  114年度偵字第12076號                  114年度偵字第12594號  被   告 柯仁偉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仁偉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 國113年7月29日入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二、案經陳瑞龍、李炳傑、張益朗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柯仁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另經告訴人陳瑞龍、李炳傑、張益朗及被害人陳麗香黃詩 予於警詢指訴甚詳,並有附表所載各該證據在卷可稽,本案 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於附表所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所犯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以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 案與其本案所犯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同,前案已入 監執行,猶仍於前案執行完畢之短期間內即再犯本案,顯未 能記取前案之教訓,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嚴重欠缺,足見 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 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附表編號1 -5、7、8之竊盜犯行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就附表編號6之竊盜犯行 ,因被告竊得物品已發還被害人黃詩予,故此部分爰不另聲 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何孟樺附表(以下依照案發時序排列)
編號 竊取時間/地點/行為手法 被害人 竊取財物明細、價值 證據名稱 案號 1 民國113年10月8日8時許/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徒手 陳瑞龍/提告 衣架30支 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計3張 114年度偵字第12594號 2 113年11月11日7時20分許/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徒手 衣架15支 【45支衣架價值新臺幣(下同)共計350元】 3 113年12月17日21時許/彰化縣○○市○○街00號(楓康超市大埔店)/徒手 李炳傑/提告 DNA運動褲2件(398元) 楓康超市店內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計6張、商品清單 114年度偵字第12076號 4 114年1月1日21時20分許/彰化縣○○市○○街00號(楓康超市大埔店)/徒手 同榮茄汁鯖魚罐2組(228元) 同榮漁港茄汁鯖魚1組(114元) 愛之味鮪魚片2組(354元) 岡山豆鼓香魚2件(144元) 東泉辣椒醬1罐(64元) 江記甜酒豆腐乳5罐(470元) 5 114年1月23日9時8分許/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民生門市)/徒手 陳麗香/未提告 開運福袋1個(499元) 統一超商民生門市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計11張、被告特徵照片2張、案發現場照片9張及檯帳圖報表 114年度偵字第8501號 愛之味土豆麵筋1罐(50元) 愛之味珍保玉筍1罐(50元) 同榮特選燒鰻 1罐(48元) 好媽媽特選燒鰻-無添加版1罐(64元) 同榮茄汁鯖魚紅罐1罐(42元 ) 6 114年1月25日11時24分許/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徒手 黃詩予/未提告 推車1台(2000元,已發還) 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計8張 7 114年1月30日0時5分許/彰化縣彰化市南門市場31號攤格/徒手 張益朗/提告 推車1台(2300元) 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計5張 8 114年2月1日18時56分許/彰化縣○○市○○街00號(楓康超市大埔店)/徒手 李炳傑/提告 DNA單件服飾(外套)1件(599元) 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張、商品清單 114年度偵字第12076號 DNA運動褲1件(199元) 男女發熱衣1件(129元) 萬泰干貝醬2罐(490元) 活文蛤400g1件(139元) 金絲菇200g2件(30元) 楓康特選羊肉火鍋肉片2盒(278元) 楓康特選澳牛火鍋肉片1盒(129元) 珍奇金玉雙色玉米粒1組(149元) 桂冠魚餃1盒(56元) 桂冠蛋餃1盒(56元) 桂冠蝦球1盒(58元) 桂冠蟳味棒2盒(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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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