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098號
CHDM,114,簡,1098,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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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欄被告姓名之「吳玉碧」記載,應更正為「張玉珠」。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裁定主文欄之記載,顯 係誤寫,依據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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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