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欄被告姓名之「吳玉碧」記載,應更正為「張玉珠」。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裁定主文欄之記載,顯 係誤寫,依據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