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4年度,25號
CHDM,114,交重附民,25,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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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盧慶森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告 丁浩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3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浩軒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盧慶森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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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