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96號
CHDM,114,交簡附民,96,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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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張家椲
被 告 VU THI HIEN(中文名:武氏賢,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汽車維修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駁
回)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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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