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宇辰
具 保 人 楊筑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7261號、第19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筑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宇辰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由具保人楊筑鈞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
後,予以釋放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罰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
佐。茲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1082號受理在案,被告於本院114年8月12日審理
期日時,經合法傳喚被告、通知具保人,被告仍無正當理由
未遵期到庭,且具保人經通知應偕同被告到案,逾期該被保
人如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具保人亦未遵期促被告
到案,另經本院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囑
警拘提被告無著,而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
達揭示報告、刑事報到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拘提無著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