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健利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吳冠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