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85號
PTDV,114,護,185,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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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接獲案妹死亡通報,通報內容為
母親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一人在家照顧A與
案妹,三人皆在房間,C及案妹在睡覺,案妹睡嬰兒床,因A
平時很好動,大約上午10時30分許,C未聽見A的聲音,且已
接近案妹喝奶時間卻未聽見案妹哭鬧,C是起床查看,接近
喝奶時間,C起床查看,見A拿枕頭棉被蓋住其妹臉部,C趕
緊抱起案妹,但案妹已無呼吸心跳,父親D(真實姓名及住
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當時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報到,接獲
電話並要C將案妹立即送醫,但仍宣告不治,醫師診斷案妹
身體無外傷,聲請人評估C、D親職功能不彰,且親屬照顧資
源有限,A未獲適當照顧,遂於108年11月14日17時40分緊急
安置A,並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嗣經鈞院1
11年度家親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停止C、D對於A之親權,並
由A同住之祖父B擔任之監護人。
 ㈡聲請人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⒈生活適應:A在寄養家培養
規律的生活作息時間,與寄媽關係緊密,下課後有放電及運
動時間,睡前會與寄並談心,如:聊當天學校發生的事,寄
媽也會說床前故事,並給予A足夠的安全感,A能在晚間九點
前入睡。A近期表達不想寫作業及情緒不穩定,易怒、打人
,寄媽安排上學前會先帶A至學校附近公園運動,增加A的活
動量,導師表示經由增加活動量後A在課堂上較能穩定學習
也減少打人的行為。4月份A與外祖母親子會面後,開始出現
咬指甲、說夢話、吃紙張的行為,5月份出現A穿寄媽的內褲
、睡衣、或拿內衣睡覺,摸寄媽屁股等行為,經諮商師評估
可能與A過往創傷經驗有關,並教導寄媽與A溝通,經溝通後
,A表示因為很愛寄媽,很怕寄媽死掉,所以會想要把寄媽
內衣放在身邊等語,溝通後A就沒有再發生上揭情形。寄
媽因工作因素於7月初向社工提出8月要至南投工作,故無法
繼續照顧A,目前社工已媒合新的寄養家庭照顧A。⒉身心狀
況:每週一次在諮商所進行遊戲治療,治療前10至15分鐘心
理師會先與寄媽會談,以了解A在寄家和學校的狀況,A遊戲
治療時間約40分鐘心理師表示A在吵雜的環境會感到沒有安
全感,目前A在校可藉由學校助理老師幫助A練習適應多人情
境,心理師評估A心智年齡未與實際年齡同發展,僅停留在4
至5歲,建議寄媽幫A準備貼心小物以幫助A調節情緒或減緩
偷東西的行為。於6月16日A回診長庚情緒嚴重門診,醫生提
醒寄媽務必要固定時間給A服藥,並鼓勵A主動完成事情,盡
量不要給A太多指令,只要A有主動完成一件事情,就給予A
正向的鼓勵,避免用物質的東西鼓勵。A於7月10日屏東基督
教醫院身心科回診醫生評估A近期狀況調整藥物,並已完成
身心障礙鑑定。⒊就學狀況:A就讀小一,行為易失控,在校
常與人有衝突,會出現動手推人打人行為,造成同學或學長
姐受傷,學校已連結資源班、每週一次輔導諮商、助理員資
源,以協助A適應學習生活。暑假期間寄媽有幫A安排學習扶
助課程,但老師表示因學習扶助非個別或小班制,擔心A會
有脫序行為,故老師評估A不適合上學習扶助課程,請寄媽
陪伴A暑假在家自行練習。A之家庭處遇服務近5年,A之祖父
B表達已無能力及照顧意願,經評估目前無合適的親屬照顧
資源,A之外祖母表達有意願照顧A,故聲請人持續安排評估

 ㈢於114年5月21日為本年度第二次親子會面,案姑及案外祖母
均提出申請,當天參與會面的親屬為D、D第一任前妻、案繼
姐,A皆未接觸也未看過D第一任前妻及案繼姐,案外祖母
案母表示因不想看到D,故僅有買食物及玩具提供給A,與A
打招呼後就離開。觀察D會陪同A一起玩玩具及陪伴A體驗科
學遊戲,A在玩玩具及操作上過於躁動時,D會在旁制止及提
醒A不可以太大力、不可以用丟的把東西放好,但A仍我行我
素;社工親自示範陪在A身邊,提醒A並直視A眼睛,下達清
楚的指令,一次僅下達一個指令:先把球放好後,我們再拿
其他的東西。A聽懂之後,能配合指令,雖然過程仍會有過
於躁動的行為。D雖能陪伴A一起玩,但無法有效管教A,然
本次親子會面因親屬間內部協調有異議,且未告知主責社工
,影響原本會面安排,整體親子會面A較多專注在玩樂,A雖
會主動熱情的向親屬打招呼,但實際親子互動上皆顯得生疏
。案外祖母及案母6月份皆未提出會面,主責社工於114年7
月9日致電關心,案外祖母表示6月份案家確診,接著又流感
持續住院中,故6月份未提出會面,主責社工提醒親子會面
由親屬主動提出申請。
 ㈣綜上評估,A由B監護,然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外祖母
親職能力尚待提升,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爰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
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
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
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
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
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
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
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
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
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
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
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
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15
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
意見單、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
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等文件為證。爰審
酌B向聲請人社工表達已無能力及意願照顧A,而A之外祖母
縱表示有意願照顧A,但經專業社工評估外祖母職能力尚待
提升,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為確保A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身
心健全發展,本院認有延長安置A之必要,且B亦同意本件延
長安置。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85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保密 B 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D 甲○○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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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