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88號
PTDV,114,訴,188,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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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張玉鳳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潘巧芸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1時4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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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