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8號原 告 張玉鳳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潘巧芸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7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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