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李玉振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甘芸甄律師被 告 鄧琇珍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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