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范添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氏清竹、林揚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