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42號
PTDV,114,補,442,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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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黃林玉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紅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2,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徐紅珠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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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