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88號
PTDV,114,補,388,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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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辰牧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苑婷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鈞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基育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各稱鈞育公司、基育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
各債務人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
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鈞育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91萬6,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基育公司應給付原告191萬
6,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鈞育公司、
基育公司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
義務。是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所負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
務,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聲明請求金額最高者
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萬6,59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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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牧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