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廖坤源
廖坤榮
廖正宏
廖豐田
被 告 鍾庭蓁
盧坤廷
廖恒發
廖秀玉
廖綉鳳
廖清好
廖連勇
廖自強
廖連富
廖連成
陳允
陳櫻分
陳櫻月
陳仕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坐落屏東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依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萬3,676
元【計算式:21,057.73×1,400×(5/48+5/48+5/48+5/48)=
12,283,67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8,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並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㈠請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司法書狀之格式(可參考司法
院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重行提
出起訴狀及繕本。
㈡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應含他項權利部,權利義務人資料勿遮隱)。
㈢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登記共有人已死
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人工手抄全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
㈣以地籍圖繪製分割方案(應盡可能特定原告受分配位置、
面積,及其他共有人各別受分配位置、面積,並就分配位
置加以編號,請勿僅表明原告欲受分配之位置)。
㈤以地籍圖標示系爭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對外道路位置、
相鄰土地有無共有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之土地,並提出現
況照片。
㈥如有他項權利人,應提出告知訴訟狀(應按人數提出繕本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