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4號
PTDV,114,補,174,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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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計算式:0000000+500000+500000=0000000),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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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