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套繪管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04號
PTDV,114,補,104,202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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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張川七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仁蔡綑仁等間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前提出被告黃清立之戶籍資料為日據時代之資料,請
原告提出被告黃清立光復後之戶籍資料,如戶政機關查無亦
請陳報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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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