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31號
PTDV,114,簡上,31,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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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黃文吉
訴訟代理人 郭建和
李俊賢律師
梁九允律師
被上訴人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吳仲偉

張伯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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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