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26號
PTDV,114,監宣,22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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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林秀金



相 對 人 林裕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林秀金為受監護宣告人林裕傑(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林江秀
球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及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鈞院民國101年度監宣字第6
7號裁定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因被繼承人林
江秀球於114年4月22日死亡,並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相
對人與其他繼承人已協議依應繼分分割遺產,為此依民法第
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許可辦理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
規定甚明。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
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宣告
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林江秀球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核
閱無誤,且聲請人已於114年7月30日已向本院補正受監護宣
告人之財產清冊。又聲請人主張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林江秀球
遺產部分,業據提出戶口名簿、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
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文件為證。審酌上
揭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被繼承人林江秀球之全體繼承人同
意按各自應繼分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該遺產分割方法
對於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相對
林裕傑辦理其被繼承人林江秀球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
繼承及分割事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備考 1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9平方公尺) 1/3 2 屏東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屏東縣○○市○○路00號)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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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