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4年度,2號
PTDV,114,消債聲免,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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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亮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亮均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
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
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
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
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142條所稱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並
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
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為裁定時,仍
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
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41點參照),並非概應予免責。另法院於裁定不
免責或撤銷免責時,如債務人之清償額已達上述比例,而於
裁定後未再繼續清償,即與同條例第142 條規定要件不符,
法院尚不得裁定免責(司法院民事廳101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
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參照)。另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
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
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
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
09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4款所
定事由而裁定不免責。惟聲請人於受該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各債權人於清
算程序中之受償金額亦已逾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14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裁定自
民國110年7月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
中,因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難認已盡力清償,
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自111年3月29日中午1
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
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266,424元後,本院於112年5月25日
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本
院並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
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第4款所定事由而裁定不免責,該裁
定並於112年12月25日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
屬實。
 ㈡聲請人主張其已依本院於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40號公告之債權表,按比例清償相對人達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之數額,且相對人已收受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
償數額欄」之金額等情,業據其提出貸款/債務協商繳款憑
條、信用卡繳款單、代收業務繳款憑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
以114年4月22日屏院昭民力字第114消債聲免2號函,命相對
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陳報上開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
0號裁定確定日繼續清償之數額,並陳述意見,逾期未表示
則視為無意見。相對人則陳報已收受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
報清償數額欄」之金額,其中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稱請依法審酌
有無不免責事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稱不同
意免責,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相對人陳報狀可佐,堪認
相對人俱已收受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欄」之金
額。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償數額欄」及「相對人
陳報清償數額欄」之金額,均與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第14
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欄」之金額相符或高
於該金額,堪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數額。
 ㈢此外,各相對人於清算程序受償之數額,均已逾消債條例第1
42條所定各相對人之債權額20%,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
免第40號裁定附表可參,聲請人既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持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
額達其應受分配額,足認債務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債務,已達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規定計算
之數額及第142條規定之清償成數。
四、綜上,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亦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復斟酌聲請
人並無明顯不適當之情狀,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
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 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4,923元 32.18% 85,734元 68,985元 148,727元 62,993元 62,993元 62,933元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564元 3.04% 8,094元 6,513元 14,041元 5,947元 5,947元 6,060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4,387元 64.78% 172,596元 138,877元 299,412元 126,816元 126,816元 129,307元 總計 1,071,874元 100% 266,424元 214,375元 462,180元 195,756元 195,756元 19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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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