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46號
PTDV,114,消債聲,46,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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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明清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明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7月23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
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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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