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27號
PTDV,114,消債聲,27,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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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國陞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國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3月24日確
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
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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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