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李晋吉 住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沛晴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