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44號
PTDV,114,家補,444,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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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聲請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三名未成
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
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用共計
為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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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