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38號
PTDV,114,家補,438,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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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陳穎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純玉間聲請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聲請人請求對於其女陳思縈(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至成年前一
日止之扶養費由新臺幣13,000元(下同)減輕至7,758元,陳思
縈至成年尚有11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
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則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62
9,040元(計算式:5,242元×12月×10年=629,040元),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
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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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