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張義顯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張義慶
張義達
張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遺產價值以及原告的應繼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萬7,200元
【3,022,476(張沈招娣遺產)×5/16+3,130,704(張清枝遺產)
×1/4≒1,727,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41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