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22號
PTDV,114,家補,422,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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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2號
原 告 謝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東樺謝正廷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遺產價額以及原告之應
繼分比例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萬7,959元【1,763,877×1/3=5
87,95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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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