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15號
PTDV,114,家補,41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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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
0 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4 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
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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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