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張洪玉盆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張嘉宏
被 告 張家銓
被 告 許碧芳
被 告 黃國華
被 告 黃士堉
被 告 黃婷鈺
被 告 黃彩栘
被 告 黃茂銘
被 告 張素梅
被 告 張馥鎂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9,791 元(1,758,326×1/8),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費用3,0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