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87號
PTDV,114,家救,8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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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87號
原 告 邱耀德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法扶)

被 告 邱琬

被 告 邱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邱耀德之代理人王佑銘律師主張聲請人業
向本院聲請分割遺產事件(114年度家補字第402號),惟聲
請人爲中低收入戶,經濟能力不佳,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
,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之代理
王佑銘律師提出邱耀德之屏東縣內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
書(全部扶助)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
請書影本、審查表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
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審查表影本、家事起訴狀、家事聲請訴
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資料附卷
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之代理人王佑銘律師提出之家事起
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
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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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