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2號
PTDV,114,司拍,7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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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相 對 人 林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
宏哲、第三人劉依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另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各1紙
),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有利
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以動用申請書1紙,向聲
請人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1月3日起至115
年11月3日止,約定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相對人林
宏哲並於111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
為債務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8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4年1月3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96,497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本票、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放款明細
資料查詢、應收利息資料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宏哲、債務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
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中山 521 0 0 160.63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91 三德路72號 中山段521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三層樓房 一層70.88、二層75.40、三層60.66,總面積206.94 陽台15.71、突出物面積4.9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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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茂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