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號
PTDV,114,司拍,22,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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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古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利紹詮於民國11
0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3月29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向聲請人借款①1,960,000元、②7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
為自110年4月14日起至130年4月1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
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20日因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
古采婕,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前揭件款①
自113年6月14日起、②自113年8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①1,691,792元、②54,586元及利息、違約金,借款①部
分經聲請人於113年8月23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
,並於113年8月30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
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契約(適用保險費無擔保放款)、
欠款明細資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古采婕、債務人利紹詮,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德勝 398 0 0 96.1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 德勝路48之3號 德勝段39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48.42、二層48.42、三層48.42、四層19.40,總面積164.66 二樓陽台3.66、三樓陽台3.2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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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