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建宏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
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
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故聲請人應繳納1,5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確認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相對人郭建宏之戶籍地址
,如否(催告函寄件地址台南市○○區○○里○○00號非本人收受
),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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