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37號
PTDV,114,司拍,137,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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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張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慶豐光電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張家
成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4月28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於113年11月27日以相對人張
仁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及
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
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
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
之所有費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1月25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
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
償欠款,尚欠本金4,032,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仁河、債務人慶豐光電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
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新德 1021 0 0 89.49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43 建業街11之11號 新德段102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4.81、二層44.81、三層44.81,總面積134.43 陽台10.44、屋頂突出物3.6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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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