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25號
PTDV,114,司拍,125,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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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相 對 人 柯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康永欽於民國11
0年8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17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8月24日起
至130年8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
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3月18
日因配偶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柯拉蓉,依法對於
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人前揭借款自114年3月24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028,68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
人於114年4月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同
年月9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逾期迄
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借款契
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
記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柯拉蓉、債務人康永欽,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南州鄉 南糖 1661 0 0 85.52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46 新興路7巷10號 南糖段1661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0.40、二層49.60、騎樓8.00,總面積9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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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