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14號
PTDV,114,司拍,114,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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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黃卉
相 對 人 劉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吉明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簽
立借據及金錢借貸契約書1紙(並於同日開立本票2紙),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3
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並於113年10月22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1,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票據、墊款」,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及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吉明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丹鄉 萬後 364-1 0 0 11.00 17分之1 002 屏東縣 萬丹鄉 萬後 364-13 0 0 479.00 17分之1 003 屏東縣 萬丹鄉 萬後 364-15 0 0 109.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6 萬丹路一段433巷9號 萬後段364-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60.75、二層60.52、三層60.52、屋頂突出物25.75,總面積207.54 陽台9.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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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