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197號
PTDV,114,司家補,197,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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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一、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增勝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
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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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