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0030號
PTDV,114,司執,60030,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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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0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林秀珠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秀珠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 人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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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