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5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筠容
住○○市○鎮區○○○路0號34樓
債 務 人 余馥柔 住台東縣○○鄉○○村○○00號
居屏東縣○○市○○巷000○0號117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余馥柔對於第三人京宸手搖飲專 賣店及台泥東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均在臺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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