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8862號
PTDV,114,司執,58862,202508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8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郭慈儀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之
           2             
債 務 人 李哲倫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李哲倫設籍於高雄市 ○○區○○街00巷0弄0○0號,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查詢資料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