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6789號
PTDV,114,司執,56789,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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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7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送達代收人 陳庭君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王騰勝  住住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 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 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 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債權人具體表明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法院管轄之情形,且無適用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之餘地。又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凱基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0號3至7樓,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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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