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16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中市○○區市○路000號36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住台中市○○區市○路000號36樓
送達代收人 劉亞薇
住台中市○○區市○路000號36樓
債 務 人 江柏進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254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 經電子公文傳送債權人,繳費期限至114年8月22日,有函稿 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為憑,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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