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5570號
PTDV,114,司執,55570,202508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57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筠容  
           住○○市○鎮區○○○路0號34樓  
債 務 人 田子禾  住台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
           居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玉山商業銀行臺東分行之存款及上逸行之薪資,並查詢勞保 及郵局資料,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東縣。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