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3505號
PTDV,114,司執,53505,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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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5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楊景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景富於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及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保險契約、債 務人於第三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1樓)、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設高雄市 ○○區○○路00號1至11樓)、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2樓)之薪資等債權,已具體指明 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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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