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1978號
PTDV,114,司執,51978,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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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7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郭繼儒  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之5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憲德分行( 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存款,並查詢勞保資料,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鎮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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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