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方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487元,及其中①7,2
75元、②22,65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